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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毁谤信息被转500次即可判刑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3-09-09 16:17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将出席此次发布会。

9月8日,公安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公安机关日前依法查处个别不法分子私自建立、专门用来实施敲诈勒索的“今日焦点网”、“社会焦点网”、“环球视点网”等11个“权威”网站。这是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的又一战果。

据悉,这是继“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禄宝、傅学胜等系列网络造谣传谣案后,官方在打击网络谣言犯罪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有媒体日前统计了各地“抓谣”不完整数据:河南批捕131人,山西刑拘49人、治安处罚29人、批捕23人,陕西批捕22人。
打击网络造谣传谣赢得民众支持的同时,也引发一些担心,网络谣言如何定性,网络犯罪行为怎样明确界定,打击谣言是否会出现“跑偏”?一些法律专家也认为,打击网络犯罪需“有法可依”,防止相应罪名被滥用。

鉴于此,此次“两高”针对此类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备受各界关注。

据悉,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查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Update:
《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发言人称,网民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网民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不属明知但捏造损害他人名誉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责。

图片:26808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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